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94-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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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田龍 王多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田龍、王多綸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54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現款為附表所示之人之賭資或放置於賭檯上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 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無論是否屬被告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均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被告2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38547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人放置在賭檯之財物等節,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所有人 備註 1 賭資新臺幣600元 沈田龍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綠保字第1970號扣押物品清單 2 賭資新臺幣400元 王多綸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綠保字第1969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