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95-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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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伯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9002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489號、113年度緩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Phone藍色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伯睿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0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確定,並於113年12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 0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IPhone藍色手機1支(含SIM卡壹張),係被告所有且 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1893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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