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M-113-單聲沒-54-2024110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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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96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655號、111年度緩 字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輝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96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7日確定,並於112年11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官宣告沒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自明。而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至犯罪客體(關聯客體)乃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之物,本身並不具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的輔助功能,即非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其沒收必須有特別規定方得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藥事法第6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須屬於藥事法第6條所稱之「藥品」,且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所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始能認係禁藥。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如聲請意旨所述經緩起訴處分確 定及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餅乾2盒、酸甜小熊軟糖1罐及花生醬1 罐,為被告自「NATURECAN」網站所購買而進口輸入,據其陳明在卷(見偵卷第8至9、137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4月7日北松郵移字第1110100004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本案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8日刑鑑字第1110037273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6月24日FDA藥字第1119023753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至54頁)。嗣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大麻二酚(CBD)成分一節,亦有上揭鑑定書在卷可佐。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列管之分級及品項係採正面表列方式,未列入之藥品、物質與其製品,即非屬該條例列管之毒品,而遍查上開規定之各級毒品附表,大麻二酚(Cannabidiol,CBD)既均不在列,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至明。 (三)又依卷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6月24日FDA藥 字第第1119023753號函覆之說明,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無法論斷有無適用(違反)藥事法規定(見偵卷第45至54頁),且亦查無大麻二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為禁藥之規定。而依扣案物之包裝及外觀,明確標示其係含有大麻二酚(CBD)之餅乾、軟糖及花生醬等食品(見偵卷第47至54頁),並無標示藥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等藥品之外觀,而可遽認係藥事法第6條所定之藥品,實難認該等之物,為被告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難認有據,是本案聲請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於大麻及其製品包括大麻二酚,皆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 用,如供食品用途,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有衛生福利部110年2月2日FDA食字第1099042882號函釋在卷可參(見本院卷23頁),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設有行政沒入銷毀之規定,非屬刑事程序沒收之範疇,尚無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含有「大麻二酚(CBD)」成分之餅乾2盒 1.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紅保字第1413號。 2.檢出大麻二酚成分。 3.未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8日刑鑑字第1110037273號鑑定書(見偵卷第41至43頁) 2 含有「大麻二酚(CBD)」成分之酸甜小熊軟糖1罐 1.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紅保字第1413號。 2.檢出大麻二酚成分。 3.未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8日刑鑑字第1110037273號鑑定書(見偵卷第41至43頁) 3 含有「大麻二酚(CBD)」成分之花生醬1罐 1.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紅保字第1413號。 2.檢出大麻二酚成分。 3.未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8日刑鑑字第1110037273號鑑定書(見偵卷第41至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