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M-113-國審強處-7-20250303-2
字號
國審強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財 指定辯護人 張紋綺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982 號、第24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財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進財因殺人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自該日起羈押3月;嗣於113年12月26日訊問時,被告僅坦承傷害致死,惟否認殺人犯行,考量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亦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應予停止羈押之事由,裁定自114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先予敘明。 ㈡茲本院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4年2月27日訊問被告後, 被告否認殺人犯行,其犯罪嫌疑重大,佐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當庭表示之意見,前述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本案目前因進行量刑前調查報告,故待鑑定報告回覆後方能排定選任及審理程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61頁),為確保國家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經權衡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應屬適當,且無從以其他手段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應予停止羈押之事由。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14年3月7日起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