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M-113-審交易-724-20250317-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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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456號 被 告 李宜謹 女 7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 號8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王俐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謹於民國113年5月30日9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2段西向東方向慢車道行駛至建國北路2段路口之際,本應注意遵守交通號誌,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其行向之交通號誌燈號即將自黃燈變換為紅燈,仍強行通過民生東路停止線往前直行,因此先後擦撞原在建國北路口2段路口停等紅燈、因見該方向交通號誌燈號轉為綠燈而起步之林振清(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周喬崴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周傳典(已和解,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周喬崴人車倒地,並造成周喬崴受有左肩鎖骨骨折、雙膝挫擦傷、右臀挫傷、左食指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周喬葳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宜謹之自白 被告闖紅燈撞上告訴人周喬葳所騎乘之上開機車,導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周喬葳之指訴及偵查中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3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2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被告過失與告訴人所受傷害有因果關係之事實。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被告有闖紅燈之過失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 巧 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黎 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