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M-113-審交簡上附民-24-20250108-1
字號
審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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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游亞勳 被 告 呂芝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