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M-113-審交簡附民-72-20250328-1

字號

審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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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王聖傑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被 告 郭雯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 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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