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審交簡-377-20241230-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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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鋒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7567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 序(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9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 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 告駕駛自小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漏未引用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已包含應適用此規定之事實,是此部分本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向被告諭知前揭規定,無礙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駕車時未遵守交通規則,竟於紅燈時仍貿然前行 ,復未禮讓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之行人,足認其守法意識薄弱,且輕忽他人之用路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兼衡其犯罪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且表示有賠償意願,惟因未能聯繫到告訴人而無法達成和解,暨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無業、無需扶養之人、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偵查起訴,檢察官林晉毅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567號   被   告 甲○○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4月5日下午5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光復南路566號前,本應遵守路口交通號誌之指示及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及道路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交通號誌為紅燈,仍貿然向前直行,適有行人即未成年人乙○○(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沿光復南路由西往東行走在該路口之行人穿越道,甲○○駕車直接撞擊乙○○,致其倒地,並受有右側脛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足部挫傷、右側小腿挫傷、右側踝部挫傷、臉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之母丙○○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丙○○委任告訴代理人林玉蕙律師出具刑事告訴狀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2份、當事人登記聯1份、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現場暨車輛照片5張 證明被告未遵守交通號誌,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駕車直行,致發生本件車禍事故之事實。 4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被害人乙○○因車禍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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