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M-113-審交簡-413-20250303-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兆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 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0號案件改行 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兆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0號裁定改行簡易程序。茲因被告已死亡,是本案目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該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