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M-113-審交訴-93-20241007-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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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見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6238號、113年度偵字第22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見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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