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M-113-審交重附民-22-20250110-1
字號
審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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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曾文聖 被 告 盧冠宇 林詠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0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冠宇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然原告以書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