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審交附民-483-20241230-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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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萬惠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被 告 林良儒 趙善人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賀 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49號(即113年度審交簡 字第3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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