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審交附民-493-20241230-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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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3號 原 告 祁崑山 被 告 章偉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8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章偉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 87號),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祁崑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後被告已與原告調解成立,原告乃同意對其撤回刑事告訴,是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審交易字卷第72至7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