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M-113-審原簡附民-18-20241125-1
字號
審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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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李俊諺 被 告 曾冠傑 籍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桃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8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