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M-113-審原訴-10-20241211-2
字號
審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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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沛均 安博帟 服役單位:陸軍249旅步兵一營戰鬥支援 連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6047號),前因被告自白認罪,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行簡式審判程序,現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同年月23日所為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0 號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均應予撤銷。本案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吳沛均、安博帟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民 國113年7月5日、同年月23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序,惟因被告2人自白認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並裁定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