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M-113-審原訴-133-20241119-1

字號

審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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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玉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1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玉光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前不詳時許,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邀集,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21日止,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9樓之13辰耀有限公司(下稱辰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嗣辰耀公司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36紙、銷售金額共計9億9,302萬2,230元,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該等營業人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該期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之買方營業人逃漏營業稅4,965萬1,11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3年9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之個 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考,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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