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M-113-審原訴-139-20250226-1
字號
審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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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芊蕙 選任辯護人 邱俊傑律師(法扶律師) 郭建輝 陳冠峻 蔡雯翎 許祐庭 李奕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吳宸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1737號、第31738號、第32095號、第32096號、第32097號、1 13年度偵字第22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芊蕙、郭建輝、陳冠峻、蔡雯翎、許 祐庭、李奕德、吳宸宇(下稱被告7人)、蔡宇琳(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上開8人下合稱被告王芊蕙等人)為友人關係,緣被告王芊蕙與告訴人陳宏益前有債務糾紛,被告王芊蕙竟因而心生不滿,被告王芊蕙等人遂共同基於傷害、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犯意聯絡,先由被告王芊蕙指示被告蔡雯翎邀約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凌晨時前往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吉林門市(下稱本案超商)碰面,嗣告訴人於112年2月22日3時18分許到達該址後,被告王芊蕙等人即喝令告訴人乘坐上由被告陳冠峻所駕駛、車內尚搭載被告王芊蕙、郭建輝、蔡雯翎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告訴人見被告王芊蕙等人人數眾多而無從反抗,遂依被告王芊蕙等人之指示乘坐上該車,被告王芊蕙等人即自此時起開始剝奪告訴人之自由,被告陳冠峻旋駕駛該車前往被告郭建輝位於新北市○○區○○00號之住處(下稱本案郭建輝住處),被告李奕德、吳宸宇及許祐庭亦駕駛或搭載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BKK-2560號)、RDT-0179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本案郭建輝住處。告訴人於112年2月22日某時許到達本案郭建輝住處後,被告王芊蕙等人即先將告訴人上銬及戴上眼罩,並由被告吳宸宇、李奕德負責看管告訴人,另被告王芊蕙等人及被告王芊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於限制告訴人自由之期間,尚在本案郭建輝住處及數次將告訴人載至新北市淡水區某不詳山區,接續以徒手、持拖鞋、球棒、電擊棒毆打、以西瓜刀砍刺、持加熱之鐵棒燙告訴人之腿部、持針刺告訴人之手腳、持剪刀剪告訴人之頭髮等,以上開方式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大腿蜂窩組織炎合併膿傷、左膝化膿性關節炎、左右雙上下肢多處挫傷擦傷併瘀血腫、左手第五掌骨骨折等傷害。嗣告訴人又輾轉遭被告許祐庭、李奕德、吳宸宇等人載至被告許祐庭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住處及被告李奕德位於新北市○○區○○街0號之住處分別關押約3日及1週後,被告許祐庭復將告訴人載至位於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之巧克力花園社區,並由張志翔(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看管告訴人,被告王芊蕙等人即以上開方式剝奪告訴人之自由長達約20日。嗣因張志翔見告訴人傷勢嚴重,遂於112年3月13日13時26分許,將告訴人載至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淡水馬偕醫院就診,惟因該醫院之醫護人員見告訴人冒名使用他人之身分證就醫,察覺有異,遂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7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被告7人所涉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39條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宏益告訴被告7人傷害部分,檢察官認被告7 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對被告王芊蕙、郭建輝、陳冠峻、蔡雯翎、許祐庭、李奕德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185頁),且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之規定,其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即被告吳宸宇。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王芊蕙、郭建輝、陳冠峻、蔡雯翎、許祐庭、李奕德、吳宸宇等7人被訴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