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M-113-審原訴-56-20241114-1

字號

審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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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晉 義務辯護人 吳誌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8 9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 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士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 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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