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3-審原附民-100-20241226-1
字號
審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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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0號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陳冠霖 趙逸瑋 被 告 李珈豪 陳文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24號、第132號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