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M-113-審原附民-90-20241127-1
字號
審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黃郁淳律師 被 告 蕭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