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M-113-審易-1530-2024102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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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竹君 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4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 涉犯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95頁)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4608號   被   告 乙○○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因與甲○○發生感情糾紛,心有不滿,竟基於加重誹謗之 接續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9日某時,利用電腦連線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並在「大學數學」社團網頁上留言發布:「身為一位女性,遇到艾利歐 甲○○是一個悲劇,大家bj4應該小心甲○○這個人,在其他社團裡他欺騙感情,傷害對方,亂拔別人管理職(理由是亂踢人)但他在這裡他在這個社團裡也亂踢他的情敵過」等語;於同日某時,在「化學交流社」社團網頁上留言發布:「甲○○ 艾利歐是一個會欺騙對方感情,騙砲的人,他曾經在旅館企圖性侵我但沒有成功。」等語;於111年10月26日某時,在「NTU台大學生交流版」社團網頁上留言發布:「艾利歐甲○○就是一個髒東西,會劈腿會約砲,..還會騙砲,我就是要毀了他。」等語,均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嗣經甲○○發覺後,具狀告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告訴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訊時之供述。 否認上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訊時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3 前開網頁截圖。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復被告 所為前開2次留言,時間相近,應係接續犯,僅以一罪論。 三、告訴意旨認被告附表各編號之所為亦涉有妨害名譽罪嫌。然 此為被告所否認,且關於附表編號1、2、4、5、6及7部分,   依該截圖內容以觀,至多僅有2人瀏覽,並無其他人在場, 自難認有何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情形,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縱被告有對告訴人留下該言詞,惟此既非公然為之而有散布之意圖,自與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無以該罪相繩之。關於附表編號3部分,係屬疑問句,被告並無指摘告訴人之情。關於附表編號8部分,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係在有3人以上之公開網頁留言,亦有該截圖影本在卷可考。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蔡正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裕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時  間    內        容  所在網頁  備  註 1 111年7月5日 艾利歐會劈腿然後弄你拔你管理職而且用骯髒的手段。 「NTU台大學生交流版」 告證2(編號1) 2 111年8月4日 艾利歐會玩弄我,然後對你開啟貼文審查,我想自殺..他會對你不負責任,pua你。 同上 告證2(編號2) 3 111年8月21日 艾利歐有在請我吃陶板屋的時後, 問我能不能接受強姦。 同上 告證2(編號3)   4 111年9月21日 甲○○(艾利歐)也會公布我的個資在他的版上,甚至事後也會騷擾我的女性友人。 同上 告證2(編號4) 5 111年10月8日 ①艾利歐甲○○的邏輯:亂踢人 (X)雖然他也常常亂踢人,像是把  黃傑踢出去,但亂約砲,利用欺騙  女性(O)。 ②艾利歐自己私底下不正常的關係,  亂成一團,還害怕別人講,還要告  別人,我當初就是被他的形象騙了  ,所以才受害,他只會欺負女生。 ③希望甲○○不要再任意私信關心交  流版的女同學了,然後他還會假裝  自己是一個好人,因為他只會利用  她們然後再把她們踢掉, 甲○○  是一個很可怕的人。 同上 告證2(編號5、6、7) 6 111年10月9日 ①大家應該小心艾利歐甲○○這個人  ,他會傷害,玩弄,利用女性,不  只女性,男性也會被他搞。 ②艾利歐 甲○○是騙砲男,他會欺騙,傷害,玩弄女性,請大家小心。 同上 告證2(編號10、12)   7 111年11月8日 雖然長的不怎麼樣,但常常約砲。 不詳 告證2(編號15)   8 111年11月10日 我希望台大數學博士以及紐約理工學院的博士後研究艾利歐甲○○可以永不被任用為教授或任何重要的職位。同時若您往後與呂先生競爭同樣的職位會機會時,您可以拿這篇文章作為你攻擊他的依據。(就像他平常轉發 文章讓別人來攻擊某人一樣)我在2015年時當NTU交流版的管理員,當時呂先生尚未來到。而甲○○在我狀況不佳時(並且她確切知悉這件事情),利用我,以結婚等等做為誘餌,並且以欺騙的手段,使我與他發生性行為,並且以強暴的手段來做這件事情。並且事後拔除我管理職,並且進言我以及威脅我要讓我紅等等話來不讓我說。他私底下混亂並且常約砲玩弄女性,還與另一名管理員一起訂Netfilx。我個人懷疑他可能有性病,而且他會慣用主動密你的手段來欺騙很多女生,希望大家小心。 高中數學討論區 告證2(編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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