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M-113-審易-1792-20250311-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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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增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6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增福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1至17「品名」欄所示書法作品落款欄處偽造該附表 編號1至17「偽造署名」、「偽造印文」欄所示偽造「署名」、 「印文」合計共肆拾壹枚均沒收,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廠牌:SU GAR、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百伍拾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 實 一、莊增福為販售、拍賣玉器、磁器、茶壺、書法、國畫等作品 業者,並利用通訊軟體LINE成立名稱「藏古雅集LINE群組收藏拍賣」群組,負責張貼欲販售上述商品供群組成員出價購買,並因此與暱稱「孫小光」之書法作家孫永光(所犯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審簡字第1953號判決〈尚未確定〉)往來,並約定由孫永光提供非杜忠誥、李轂摩本人創作書法作品,由莊增福負責公開在設立上開群組內以拍賣方式出售,如售出莊增福可獲得出售金額10%之報酬,其餘款項則由莊增福匯款予孫永光取得,而與孫永光共同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由孫永光負責委請不知情刻印人員,偽造如杜忠誥、李轂摩書法作品上所蓋印「杜忠誥印」、「轂」、「摩」等相類之印章,於民國110至111年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住處,摹寫重製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杜忠誥、李轂摩2人之書法作品,並在所摹擬杜忠誥、李轂摩之書法作品上,分別偽造「杜忠誥」、「李轂摩」、「轂摩」之署名,及蓋用偽造「杜忠誥印」、「轂」、「摩」等印文後即拍照後傳予莊增福,莊增福亦知悉附表編號1至17「品名」欄所示書法作品均非杜忠誥、李轂摩2位書法藝術家本人所創作,且杜忠誥、李轂摩2位對渠等書法作品均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孫永光、莊增福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經撤回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莊增福仍在其設立上開群組內設定起拍金額公開標售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杜忠誥、李轂摩。經群組內成員分別出價標買,接續將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杜忠誥、李轂摩書法作品以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成交價格」欄所示金額拍賣出售予附表編號1至17「得標人」欄所示所示之成員,相關得標者並將得標之款項匯入莊增福指定其申辦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莊增福計算扣除其報酬後將其餘款項匯款予孫永光指定帳戶。嗣因警方進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公開群組所張貼書法作品價格與上開作家出售書法作品真跡價格甚有落差,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杜忠誥、李轂摩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 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莊增福( 下稱被告)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65頁)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48至15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其他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核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利用通訊軟體LINE設立「藏古雅集line群 組收藏拍賣」群組,並擔任管理員,其LINE暱稱為「藏古山房」,並與孫永光合作,由孫永光提供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分別為杜忠誥、李轂摩署名、蓋印之書法作品,由其刊登上開群組內,由其訂定起拍價,由群組成員分別出價(每一口增加500元)由高價者得標,得標者會將款項匯入其申辦金融帳戶內,由其計算與孫永光約定之報酬外,其餘款項則分別以交付現金、或轉帳至指定帳戶方式交予孫永光等情不諱,但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附表編號1至17書法作品均是孫永光拍照後傳給我,委託我拍賣,我詢問過孫永光,孫永光表示他個人收藏,並沒有告訴我書法是他個人摹擬,孫永光並沒有跟我講清楚,所以不知孫永光所委拍賣的書法作品是偽造的云云。 二、經查: (一)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書法作品,均由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永 光拍照後傳送予被告,由被告在其設立群組中開公開刊登並訂定起拍價公開拍賣方式出售,其中附表編號1至8杜忠誥書法作品上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杜忠誥署名或蓋有「杜忠誥印」,附表編號9至17所示李轂摩書法作品上則有李轂摩或轂摩印文、或蓋有「轂」、「摩」等印文,並由被告設立「藏古雅集line群組收藏拍賣」群組內公開刊登後由群組成員出價後由高價者得標方式出售乙節,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永光、證人即群組內曾參與競標購買之王茂森、施明輝等人陳述相符,復有扣得被告持用行動電話,及該行動電話記事本欄內列印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由孫永光提供有關杜忠誥、李轂摩書法作品公開刊登、標售、得標,警方蒐證照片等資料附卷可按(偵查卷第21至109、141至157頁),及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偵查卷第285至295頁)。上情堪以認定。 (二)被告所公開刊登標售孫永光所提供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 杜忠誥、李轂摩書法作品,均非杜忠誥、李轂摩2人本人所創作之書法作品,而為孫永光所摹擬,孫永光將利用不知情刻印業者偽造「杜忠誥印」、「忠誥」、「轂」、「摩」等印章蓋用在其所摹擬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書法作品上,亦由孫永光在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書法作品上分別偽簽「杜忠誥」、「李轂摩」、「轂摩」等署名後交予拍照傳送予被告進行公開標售,業據證人杜忠誥、李轂摩、孫永光等人證述明確,即證人杜忠誥證稱:警方所提供附表編號1至8所示書法作品照片資料非我創作,筆畫結構都是特意模仿我的作品,所蓋印及落款署名均與我原作不同,蓋印位置、落款署名均明顯不同,拍賣價格跟我的作品價格落差極大,至少差10幾倍,我的作品出售計價單位1裁1萬5000元等語(偵查卷第311至313頁),證人李轂摩亦陳:警方交予我檢視附表編號9至17所示落款署名李轂摩書法作品均非我創作之書法作品,此部分抄襲我的作品可見字體筆法、間隔、精神、筆觸等均與我的書法作品不同,署名部分,原作有些是字畫型式,但仿作指示一副對聯,或只有字而以,簽名部分位置也不同,且拍賣價格與我的作品出售價格落差極大,我的一副對聯大約10萬元左右等語(偵查卷第398至400頁);證人孫永光亦稱: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書法作品,均為我委託被告拍賣,均為我摹寫杜忠誥、李轂摩2人之書法作品,我看書畫集內有杜忠誥、李轂摩的書法作品後進行摹擬,印章部分就把書畫集上的印文圖案拿給刻印店人員看在幫我刻印(偵查卷第160至166、618至619頁,本院卷第58頁)。足認被告所收受孫永光拍照傳送有關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杜忠誥、李轂摩2人書法作品均非上開2作家本人所創作之書法作品甚明。 (三)被告知悉所收受、公開標售孫永光提供附表編號1至17所 示杜忠誥、李轂摩2人之書法作品均非杜忠誥、李轂摩2人本人之書法作品部分,亦據證人孫永光證述:我委託被告販售我摹寫杜忠誥書法作品時有說上開作品都是我摹寫的,不是杜忠誥、李轂摩2人之真實作品,我有強調這些作品均非真跡,並要求標售書法作品要加「款」字,加「款」的意思就是這件作品絕對不是真品,通常會在書法家名字旁加1個款字,如果沒看到款字應該是漏掉,真跡價格若為8萬元,我們拍賣價格大約20分之1的價錢,要購買的消費者,可以從網路上搜尋查到書法家名字及真跡之價格,而且真跡可以直接跟書法家買,或向書法家工作室購買等語(偵查卷第165至166、263、618頁);證人孫永光於本院審理中亦陳:我委託被告拍賣我提供杜忠誥、李轂摩的書法作品時,有無說是我臨摹部分,我現在記不清楚,且其實不用說看價錢就知道了,我沒有隱瞞被告,杜忠誥、李轂摩書法作品不僅1、20萬元,好的時候還會到3、40萬元,我並未不讓被告在我提供書法作品上加「款」,被告要加就加,起拍價格都是1000元,有無根被告說拍賣書法作品是我臨摹的等語(本院卷第143至147頁),是證人孫永光上開先後所述大致相符,至於將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其摹擬書法作家杜忠誥、李轂摩2人書法作品委請被告在群組上公開標售,是否事前告知被告為其摹擬之書法,而非杜忠誥、李轂摩2人之真跡部分前後所述雖有如上述明確告知,或是否告知已不復記憶等不一之情,但證人孫永光一再強調並未刻意隱瞞被告所提供書法作品為其摹擬,且拍賣價格僅1000元起標,與由杜忠誥、李轂摩2位書法藝術家創作之書法作品1幅動輒數10萬元差距甚大,被告亦可明確從價格判斷其所提供書法作品均非真實由杜忠誥、李轂摩2人創作甚明,是證人孫永光此部分所述,雖有不一,但顯因時間經過而有遺忘,不因此即驟認證人孫永光所述均不可採。且被告對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書法作品,均非書法作家杜忠誥、李轂摩本人親自委託拍賣,公開標售前,被告均未聯繫、詢問杜忠誥、李轂摩2人相關書法作品是否為渠2人真實作品,即逕自公開張貼拍賣,甚至在有疑義時,僅在拍賣作品下方作者姓名旁加1「款」字依然進行公開拍賣,有被告持用行動電話記事本內有關拍賣列印資料在卷可稽,益徵被告主觀上知悉所受孫永光委託拍賣杜忠誥、李轂摩書法作品均非該杜忠誥、李轂摩2人所創作之書法作品甚明。 (四)此外,並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行111 年12月6日北富銀社子字第1110000101號函附被告申辦帳戶個人資料、110年11月9日至111年11月9日之交易明細(偵查卷第457至467頁)。 (五)按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目的,除保護文書名義人 之法益外,並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故行使偽造私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其罪即應成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販賣仿冒之光碟片(屬偽造之準私文書),是否成立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所稱「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96年台上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主觀上知悉其所販賣、散布之物品上有偽造或變造之準文書,且知悉買受者、收受者得以藉由該等仿冒品上偽造或變造之準文書瞭解其所欲表達之內容者,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至於買受者或收受者是否知行為人所散布之物品為仿冒品,並非所問。查被告明知孫永光提供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分別為杜忠誥、李轂摩2人名義創作之書法作品,均非杜忠誥、李轂摩2人本人創作,而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且除附表編號3、5之書法作品外,其餘分別有「杜忠誥印」,及表示為「李轂摩」之「轂摩」、「轂」或「摩」等之偽造署名、印文等落款,縱然被告在相關作品作者姓名旁加「款」字,亦無礙被告將該等重製之書法作品予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而散布,自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杜忠誥、李轂摩2人甚明。 (六)綜上,被告前開所辯其均不知情云云,顯不足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 (一)法律適用之說明: 1、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應以文書論。   2、查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書法作品,由證人孫永光於附 表編號1、2、4、6至8所示杜忠誥之書法作品落款處上偽造「杜忠誥」之署名,於附表編號1至8並蓋用偽造「杜忠誥印」之印文,及於附表編號9至17所示李轂摩之書法作品落款處偽造「李轂摩」、或「轂摩」之署名,亦蓋用表示為李轂摩而偽造之「轂」、「摩」等印文,均用以表示相關書法作品分別為杜忠誥、李轂摩2人之書法作品,並據以辨識該等書法作品分別為「杜忠誥」、「李轂摩」所創作,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應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之準文書。 (二)核被告莊增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意旨於論罪欄僅記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印文罪,然觀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被告與同案被告孫永光均明知本件書法作品均為孫永光所摹寫重製,其作品上落款處均蓋有孫永光偽造杜忠誥、李轂摩2人之署名及印文,並由被告莊增福使用其創立LINE「藏古雅集Line群組收藏拍賣」群組內刊登拍賣而行使,致王茂森等人下標購買等內容,且偵查中訊問被告莊增福時,即告知其行為並構成偽造文書等犯行,被告莊增福則陳其受孫永光委託拍賣,並不知真假,否認犯罪等語之情,顯已就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起訴,論罪欄僅為漏載甚明,應予補充。 (三)吸收關係:    本件由同案被告孫永光偽造杜忠誥、李轂摩相關署押、印 文部分均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交以被告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共同正犯:    被告就本件犯行與同案被告孫永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為共犯。 (五)接續犯:    被告先後多次接受孫永光分別摹擬「杜忠誥」、「李轂摩 」2人之書法作品,並在上開作品落款處分別偽造署名、印文,並由被告張貼在其設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公開拍賣,供群組內特定多數人觀看、下標購買所為,均係於密切接近時地接續為之,分別侵害告訴人杜忠誥、李轂摩2人之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接續犯,均應僅以一罪論。 (六)數罪:    被告本件犯行分別侵害告訴人杜忠誥、李轂摩2人之法益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小利,明知孫永光 提供非其本人名義之書法作品,顯均為侵害告訴人2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仍與同案被告孫永光刊登在群組內標售,足生損害於告訴人2人,造成告訴人2人之損失,欠缺尊重智慧財產權益之正確觀念,所為實不足取,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並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告訴人2人均因與孫永光和解而撤回本件告訴等犯後態度,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孫永光提出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等在卷可按,併審酌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所查獲公開標賣杜忠誥、李轂摩書法作品數量、金額,所獲得之報酬,及被告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 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外,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其執行刑。被告在接近之時間,以相類手法犯本件犯行,非難重複程度較高,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尚無不同,本於刑罰經濟、責罰相當原則及恤刑之本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偽造印章、署名、印文: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同案被告孫永光共犯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分別侵害告訴人杜忠誥、李轂摩2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即偽造準私文書,分別為附表編號1至17「得標人」欄所示之人購買,已非屬被告、同案被告孫永光所有,亦非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惟如附表編號1至17「品名」欄所示書法作品落款處分別有如附表編號1至17「偽造署名」、「偽造印文」欄所示偽造杜忠誥、李轂摩2人之署名、印文共41枚部分,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行動電話1支(廠牌:SUGAR含SIM卡壹張),為被告 所有,並為本件犯行使用,業據被告陳述在卷,且有相關公開拍賣記事本列印資料在卷可按,原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至於扣案印章53個、書法作品3幅,被告否認為本件犯行使用,且卷內亦無事證可認此部分扣案物為被告供本件犯行使用之物,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孫永光共犯本件犯行,則以拍賣出價格之10%為其報酬乙節,業據被告陳述在卷,核與證人孫永光陳述相同,可徵被告本件犯行確有犯罪所得,金額為6950元(計算式:出售金額合計6萬9500元×10%=6950元),且未扣案,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拍賣 編號 作品 成交價格 得標人 偽造署名/數量 偽造印文/數量 1 55 杜忠誥款 書法對聯 3500元 王茂森 (Wbmr) 杜忠誥1枚 「杜忠誥印」1枚 2 68 杜忠誥款 書法對聯 2000元 王茂森 (Wbmr) 杜忠誥1枚 「杜忠誥印」1枚 3 111 杜忠誥款 書法立軸 5500元 施明輝 無 「杜忠誥印」1枚 4 123 杜忠誥款 書法對聯 3500元 劉尚志 杜忠誥1枚 「杜忠誥印」1枚 5 85 杜忠誥款 書法立軸 2500元 不明 (委託下標) 無 「杜忠誥印」1枚 6 50 杜忠誥款 書法 1000元 劉建宏 杜忠誥1枚 「杜忠誥印」1枚 7 58 杜忠誥款 書法對聯 2000元 藏古山房 (委託下標) 杜忠誥1枚 「杜忠誥印」1枚 8 40 杜忠誥款 書法 1500元 張世傑 杜忠誥1枚 「杜忠誥印」1枚 9 36 李轂摩款 書法對聯 7000元 王茂森 (Wbmr) 李轂摩1枚 「轂」、「摩」各1枚 10 52 李轂摩款 書法對聯 1萬1000元 李轂摩1枚 「轂」、「摩」各1枚 11 78 李轂摩款 書法 8000元 李轂摩1枚 「轂」、「摩」各1枚 12 45 李轂摩款 書法 3000元 李轂摩1枚 「轂」、「摩」各1枚 13 62 李轂摩款 書法對聯 3000元 李轂摩1枚 「轂」、「摩」各1枚 14 73 李轂摩款 書法對聯 3000元 李轂摩1枚 「轂」、「摩」各1枚 15 80 李轂摩款 書法對聯 2000元 李轂摩1枚 「轂」、「摩」各1枚 16 87 李轂摩款 書法 3500元 轂摩1枚 「轂」、「摩」各1枚 17 115 李轂摩款 書法對聯 7500元 李轂摩1枚 「轂」、「摩」各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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