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M-113-審易-1889-2024122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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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文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0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家亨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葉家亨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晚間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 、2樓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松高旗艦店(下稱本案服飾店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接續竊取店內1 樓由員工林佑威所管領之貨架上陳列如附表所示之衣褲(以下合 稱本案衣褲),得手後即藏放至隨身包包內,搭乘手扶梯至店內 2樓後,見周遭無員工並未結帳即自該店側門離開。嗣經林佑威 經店內其他員工察覺上情並以無線電通報後,於葉家亨離開時, 追出至微風松高購物中心連接新光三越百貨A9館之空橋處攔阻葉 家亨,並請樓管及通知警員到場處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葉家亨及辯護 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警詢時固坦承案發時門市內監視器所攝得之人為 其本人,但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本案衣褲非本案服飾店內貨品,是我本來就放在包包內的東西,是我在日本購買的,我只是想做更替,我帶去本案門市是要去對有沒有上架,跟在臺灣的材質是不是一致云云;辯護人則辯以:被告從事網路電商,本案衣褲是被告在日本帶回來,帶到本案服飾店要比對是否為臺灣最新上架的款式,監視器影像所攝得被告放進隨身包包的衣物並非從本案服飾店貨架所取下,自無竊盜之行為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於前揭時間背著隨身包包前往本案服飾店,因店內員 工發覺被告疑自店內貨架上拿取衣物後塞入隨身包包而以無線電通報告訴人林佑威,告訴人即跟隨被告至店內2樓,見被告未結帳逕自2樓側門離開該店後,告訴人追出並於店外購物中心連接新光三越百貨之空橋處攔下被告,經警獲報到場後,為警查扣隨身包包內本案衣褲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審理時坦認無誤(見偵字卷第23至24頁、審易字卷第7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55至57頁),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北市三張犁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案衣褲扣案後拍攝照片、本案服飾店所製本案衣褲明細可參(見偵字卷第63、67至77、81、93至101頁),堪以認定。  ㈡而據本院於審理時就卷附案發時本案服飾店內不同區域監視 器錄影檔案(以光碟存放)踐行勘驗程序,並製成勘驗筆錄附卷(見審易字卷第72至73頁),且有影像截圖可佐(見偵字卷第85至92頁),勘驗結果為:  ⒈甲檔案(檔名UCQP2436)部分,畫面時間當日晚間8時59分41秒開始,可見一戴漁夫帽肩背托特包之人於店內貨架前來回挑選、取下衣物後,以左手拿著,畫面時間晚間9時0分52秒檔案播放結束,檔案播放無間斷或異常跳格、斷格之情形,偵字卷第85頁截圖核與播放結果相同。  ⒉乙檔案(檔名TBDB6259)部分,畫面時間當日晚間9時2分15秒開始,可見上開戴漁夫帽肩背托特包之人,手拿著數件衣物,於店內貨架前來回挑選、取下衣物後,將衣物折疊以手拿著,畫面時間晚間9時3分30秒時,可見該人將手中整疊衣物塞入肩背之托特包內,托特包明顯鼓起,畫面時間晚間9時3分38秒檔案播放結束,檔案播放無間斷或異常跳格、斷格之情形,偵字卷第86至89頁截圖核與播放結果相同。  ⒊丙檔案(檔名SOUR4121)部分,畫面時間當日晚間9時4分55秒時,可見上開戴漁夫帽肩背托特包之人出現於畫面,肩背托特包明顯鼓起(鼓起狀態與乙檔案中衣物塞入托特包之後相同),並於晚間9時5分2秒時,直接步行推門離開無印良品店內,離去時托特包明顯鼓起(同前述),可見一店員旋即從旁邊另一個門走出無印良品店內,畫面時間晚間9時5分8秒檔案播放結束,檔案播放無間斷或異常跳格、斷格之情形,偵字卷第90至92頁截圖核與播放結果相同。  ⒋被告亦於本院勘驗後坦認其為監視影像中戴漁夫帽肩背托特 包之人(見審易字卷第73頁),而被告自本案服飾店2樓側門離去後為店員追出並於連接其他百貨公司之空橋處攔阻,並通報警方到場查扣隨身包包內本案衣褲,時間連續密接,既如前述,足認本案衣褲確為被告自本案服飾店內貨架上所竊取無誤。  ㈢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先於警詢時辯稱:我要比對店家的東西是否跟我的東西 重複,因為我之前買的尺寸不對,如果尺寸有我要的我要到本案服飾店做更換云云,又於偵訊時改謂:本案衣褲是我朋友給我的衣服,因為尺寸不對,所以我才帶衣物到店內看看其他尺寸云云,再於審理時改稱:本案衣褲是我在日本買的,我帶去想做更替云云,不但就衣褲來源、攜帶到店原因等節前後不一,且違背實體店家更換衣褲正常交易流程,又日本境內購入之無印良品公司衣褲更豈有於我國境內店家更換之可能?尚難採信。  ⒉況據前引搜索扣押筆錄「執行經過情形」欄之記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本案衣褲扣案後拍攝照片、發還後所製本案衣褲明細之記載可知,本案衣褲扣案當下即經店員確認為本案服飾店內商品,嗣再經告訴人逐一確認後始立據具名領回,自被告隨身包包內所查扣之本案衣褲每件均釘掛店內商品吊牌且打印商品條碼,更均有中文商品名稱及新臺幣價格,領回後亦能刷讀商品條碼憑此列印交易明細,是前揭所辯「本案衣褲是在日本購入要帶去比對材質、款式,想做更替」云云,顯屬臨訟卸責之詞,而與事實不符,實無足採。  ㈣辯護人固於本院已踐行勘驗程序後,循被告之要求而聲請再 次勘驗前引監視器錄影檔案,待證事實為被告進入本案服飾店時隨身包包狀態及手上所拿衣褲是否從貨架上所拿等情,然本院業已就卷存監視器錄影檔案即勘驗標的加以觀察、查驗並製作筆錄,而被告確有自店內貨架上竊取本案衣褲得手後經查扣之事實,既臻明確,業經論證如前,是上開證據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4款之規定,並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陸續竊取複數衣褲,係基於竊盜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 ,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且前已有竊盜 前科,經拘役刑易刑處分執行後,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再為本案竊盜犯行,素行甚劣,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法治觀念薄弱,且竊取之本案衣褲數量甚多、總價尚高,實難寬貸,參以其僅坦承部分客觀事實、未主動賠償所受損害及本案衣褲係被動經查扣發還之犯後態度,難認態度良好,兼衡被告審理時自述低收入戶身分已經申請一段時間、自述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未提出正本供本院核驗)、當庭提出113年8月22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適應障礙症等生活狀況,暨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動機及目的等一切情狀,認刑之宣告,本即有向被告宣示其違法行為嚴重性之功能,並透過刑之執行,使被告真誠面對其昨日之非,而達應報之目的,進而期許被告以其所為,引為警惕,而收矯正及預防再犯之效,爰於法規範目的及本罪法定本刑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下妥適裁量衡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竊取之本案衣褲業經扣案發還,既如前述,無庸再宣告 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 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 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顏色 條碼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聚酯纖維抗汙吸汗速乾圓領短袖T恤 柔白 0000000000000 1件 1,190元 2 聚酯纖維抗汙吸汗速乾圓領短袖T恤 淺灰 0000000000000 1件 1,190元 3 聚酯纖維抗汙吸汗速乾圓領短袖T恤 黑 0000000000000 1件 1,190元 4 聚酯纖維抗汙吸汗速乾圓領短袖T恤 淺藍 0000000000000 1件 1,190元 5 聚酯纖維抗汙吸汗速乾圓領短袖T恤 棕 0000000000000 1件 1,190元 6 撥水加工二重織短袖套衫 黑 0000000000000 1件 1,390元 7 撥水加工二重織短袖套衫 象牙白 0000000000000 1件 1,390元 8 聚酯纖維透氣抗汙短袖襯衫 柔白 0000000000000 1件 1,590元 9 聚酯纖維透氣抗汙短袖襯衫 黑 0000000000000 1件 1,590元 10 聚酯纖維透氣抗汙短袖襯衫 棕 0000000000000 1件 1,590元 11 撥水加工二重織工作短褲 黑 0000000000000 1件 1,390元 12 撥水加工二重織工作短褲 象牙白 0000000000000 1件 1,390元 13 撥水加工二重織工作短褲 淺灰 0000000000000 1件 1,390元 14 速乾鹿子織拉鍊POLO衫 柔白 0000000000000 1件 1,590元 15 速乾鹿子織拉鍊POLO衫 棕 0000000000000 1件 1,590元 總計 2萬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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