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M-113-審易-2190-2025020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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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祥溢 即 具保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 200號、偵字第26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祥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即具保人黃祥溢(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 國112年7月18日經拘提到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19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自行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9日點名單、訊問筆錄、具保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第00000000號)附卷可按(第26984號偵查卷第71至81、83頁)。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經本院囑託拘提亦無著,又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2日竹檢云敦113助868字第1139048881號函附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現場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3日中檢介孝113助2003字第1139159431號函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檢還拘票、報告書、拘提現場照片鈞附卷可稽,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 (三)據上,可徵被告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將被 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