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M-113-審易-2442-2024122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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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毅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 304、1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應適用。此乃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三、經查,被告林毅欣因於民國108年間,為欣聖公司員工王振 峰辦理勞工保險投保、勞工退休金提繳時,虛列低報投保薪資,使欣聖公司獲得減少支出費用之利益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1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894號(下稱前案)判處罪刑,並於112年6月20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於同一年度就員工王振峰及其他員工之勞工保險投保、勞工退休金提繳時,虛列低報投保薪資,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並認其全部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查本案與前案被告均係在同一期間針對同一員工及其他員工辦理勞保及退休金提撥等相同事項所涉相同罪嫌,其前案行為與本案行為有部分相同及部分重疊合致,足認被告本案犯行與前案行為屬同一案件,前案既已判決確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已及於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即被告所涉本案犯行應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304號 第1305號 被 告 林毅欣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毅欣前為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欣聖公司)負責人 ,綜理欣聖公司核定員工薪資、為員工辦理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之投保暨提繳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其應以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為其所屬員工投保勞保、健保,並提繳勞退金,且應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下稱勞保分擔金額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三)」(下稱健保分擔金額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下稱勞工退休金分級表)所載之投保、提撥金額等級確實填報投保金額。另欣聖公司其於民國107年底,以欣聖公司投標臺北市立雙園國民小學(設臺北市○○區○○○000號,下稱雙園國小)、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設臺北市○○區○○○0段000巷0號,下稱萬芳高中)分別招標之「108年度游泳池救生員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2校之標案名稱相同,但非同一標)並均得標後,依欣聖公司與上開2校分別簽訂之「108年度游泳池救生員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契約,欣聖公司應於108年間1至6月、9至12月等期間,分別派遣救生員1名、2名至雙園國小、萬芳高中,且就派遣至雙園國小之救生員王振峰,應按月支付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9705元予所派遣之救生員;就派遣至萬芳高中之2名救生員陳肇燿、龍沛然,均應按月支付月薪2萬8840元,故欣聖公司應為上開3名救生員以3萬300元之薪資級距投保勞保、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詎林毅欣竟意圖為欣聖公司不法之利益,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等犯意,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未投保期間,故意不為王振峰、陳肇燿、龍沛然加保,或以申請退保文書提前申請退保,或雖有投保,卻僅以當時最低薪資級距2萬3100元填載於投保文書而為王振峰、陳肇燿、龍沛然等3人向勞保局、健保署投保(投保情形詳附表一至三所示)而行使之,而取得減少支付勞保費、健保費、提撥勞工退休金等共計8萬4067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王振峰、陳肇燿、龍沛然及勞保局、健保署對勞保費、健保費與勞工退休金計算及收取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陳肇燿、龍沛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毅欣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以最低薪資級距2萬3100元為王振峰、陳肇燿、龍沛然等員工加保勞保、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實。 2 告訴人龍沛然、陳肇燿於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為欣聖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3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110年6月11日北市萬芳中總字第1106006197號函暨函覆之欣聖公司投標「108年度游泳池救生員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之投標文件、「108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含7、8月)救生員勞務委外詳細價目表」、欣聖公司出具之切結書 證明欣聖公司與萬芳高中簽立之「108年度游泳池救生員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業已約定以每月2萬8840元為救生員陳肇燿、龍沛然之薪資,被告並於萬芳高中驗收時,以欣聖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立切結書,向萬芳高中宣稱已依法為所聘雇之員工投保勞保、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實。 4 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110年6月15日北市雙國小總字第1106003726號函暨函附之「108年度游泳池救生員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之勞務採購契約、投標須知、投標文件、「108年度(不含7、8月份)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經費概算表」、切結書、履約及付款文件等 證明欣聖公司與雙園國小簽立之「108年度游泳池救生員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業已約定以每月2萬9705元為救生員王振峰之薪資,被告並於契約開始前之107年12月24日,即以欣聖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立切結書,向雙園國小宣稱已依法為所聘雇之員工投保勞保、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實。 5 108年1月1日起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㈢、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證明王振峰、龍沛然、陳肇燿所支領之每月薪資2萬9705元、2萬8840元及2萬8840元,依法均應以3萬300元之薪資級距投保之事實。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6月24日保費資字第11013259620號函暨函附之龍沛然、陳肇燿之勞保、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投保及提繳資料、王振峰、龍沛然、陳肇燿之108年1月1日至12月31之勞保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勞工退休金提繳資料、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 證明被告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為王振峰、龍沛然、陳肇燿等3人加保勞保、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該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以不實薪資加保、退保、提撥勞工退休金等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得利罪處斷。又被告因上開犯行取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差額,為其取得之不法利益,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朱 品 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王振峰108年度之勞保、健保加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 提繳情形(本表及以下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項目 未投保期間 未足額投保期間 短付保費之不法利益 不法利益計算說明 1 勞工保險 108年1月1日至3月24日 6,533 未投保期間共計2個月24日,依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3月25日至6月27日 1,718 3月投保期間6日、4至5月共計2個月、6月投保27日,應投保級距30300元與實際投保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以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6月28日至30日 233 未投保期間3日,以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9月1日至9月4日 311 未投保期間4日,以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9月5日至12月9日 1,755 9月投保期間26日、10至11月共計2個月、12月投保9日,應投保級距30300元與實際投保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以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1,633 未投保期間21日,以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2 健保費 108年1至2月 2,746 未投保期間2個月,依健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3月至5月 652 應投保級距30300元與實際投保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每月326元。 108年6月 1,373 108年6月27日退保全月不計保費,以健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9至11月 978 應投保級距30300元與實際投保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每月326元。 108年12月 1,373 108年12月9日退保全月不計保費,以健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3 勞工退休金 108年1月1日至3月24日 5,090 未提撥期間共計2個月24日,依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3月25日至6月27日 1,339 3月提撥6日、4至5月提撥2個月、6月提撥27日,應提撥之薪資級距30300元與實際提撥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以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6月28日至30日 182 未提撥期間3日,以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9月1日至9月4日 242 未提撥期間4日,以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9月5日至12月9日 1,368 9月提撥26日、10至11月提撥2個月、12月提撥9日,應提撥之薪資級距30300元與實際提撥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以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1,273 未提撥期間21日,以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不法利益合計 28,799 附表二 陳肇燿108年度之勞保、健保加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 提繳情形 編號 項目 未投保期間 未足額投保期間 短付保費之不法利益 不法利益計算說明 1 勞工保險 108年全 無 已辦理退休,無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2 健保費 108年1至5月 1,630 應投保級距30300元與實際投保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每月326元。 108年6月 1,373 6月27日退保,全月不計收保費。未投保期間1個月,依健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9至12月 1,304 應投保級距30300元與實際投保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每月326元。 3 勞工退休金 108年1至5月 9,090 未提撥期間共計5個月,依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6月1至5日、28至30日 485 未提撥期間共計8日,依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6月6日至6月27日 317 6月提撥期間22日,應提撥級距30300元與實際提撥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以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9月1日至9月4日 242 未提撥期間共計4日,依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9月5日至12月31日 1,670 9月提撥期間26日、10至12月共計3個月,應提撥級距30300元與實際提撥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以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合計 17,537 附表三 龍沛然108年度之勞保、健保加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 提繳情形 編號 項目 未投保期間 未足額投保期間 短付保費之不法利益 不法利益計算說明 1 勞工保險 108年1月1日至6月5日 12,054 未投保期間共計5個月5日,依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6月6日至27日 406 6月投保期間22日,應投保級距30300元與實際投保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以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6月28至30日 233 未投保期間共計3日,依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9月1日至9月4日 311 未投保期間共計4日,依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9月5日至12月9日 1,755 9月投保26日、10至11月投保2個月、12月投保9日,應投保級距30300元與實際投保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以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1,633 未投保期間21日,以勞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2 健保費 108年1至6月 8,238 未投保期間7個月,依健保分擔金額表計算之。 108年9月 326 1.應投保級距30300元與實際投保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每月326元。 2.欣聖公司以每月23100元薪資級距投保,期間為109年9月5日至12月9日,雖有高薪低報,惟被害人龍沛然於108年10月24日起於伊諾斯股份有限公司以40100元之薪資級距加保,健保不可重複加保,故108年10月至12月之健保費毋庸計算。 3 勞工退休金 108年1月至5月 9,090 未提撥期間共計5個月5日,依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6月1至5日、28至30日 485 未提撥期間共計8日,依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6月6日至27日 317 6月提撥期間22日,應提撥級距30300元與實際提撥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以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9月1日至9月4日 242 未提撥期間共計4日,依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9月5日至12月9日 1,368 9月提撥26日、10至11月提撥2個月、12月提撥9日,應提撥之薪資級距30300元與實際提撥級距23100元之保費差額,以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108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1,273 未提撥期間21日,以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計算之。 合計 37,731 說明: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月均以實際投保日數/全 月日數(30日)計算之;健保費則以月費計,當月轉出則全月不計入投保期間及收取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