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M-113-審易-2583-20250113-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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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6人告訴被告李彥甫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6人均與被告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6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75頁、第101至10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812號 被 告 李彥甫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彥甫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 月29日凌晨3 時54 分至3 時56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295 巷道內,持不 明器物分別刮損破壞陳君豪、孫素華、陳子欽、龔純慧、蘇 正文、黃惠貞所有停放於該處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致 該等車輛受有如附表所示位置之長條刮痕損壞,嚴重減損該 等自用小客車外觀上之美觀效用及烤漆保護車體效能,足以 生損害於陳君豪等人。 二、案經陳君豪、孫素華、陳子欽、龔純慧、蘇正文、黃惠貞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彥甫於警詢與偵查 中之供述 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路 過該處,並有接觸到現場 車輛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毀損之犯行,辯稱: 伊沒有毀損車輛云云。 2 告訴人陳君豪、孫素華、 陳子欽、龔純慧、蘇正文 、黃惠貞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等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車輛遭刮損毀壞 之事實。 3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 拍照片、本署勘驗報告、 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 遭刮損毀壞之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步 行經過時,刻意接近車輛 並以右手碰觸車輛,致告 訴人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車輛遭刮損毀壞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又被告分別毀 損告訴人陳君豪、孫素華、陳子欽、龔純慧、蘇正文、黃惠 貞等6 人所有之車輛,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蔡期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車牌號碼 損壞位置 1 陳君豪 BFQ-5956 左前車門、左前後葉子板 2 孫素華 1271-A6 左側車頭至車尾之車身 3 陳子欽 8608-JT 右側車門及前輪至後輪位置 4 龔純慧 9837-H6 左側車頭至車尾之車身 5 蘇正文 7528-TJ 右側前後車門、右側前後葉子板 6 黃惠貞 9907-ZS 左前葉子板、左前車門、左後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