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M-113-審易-2611-20250109-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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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金 周文乾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7 36號、113年度偵字第29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楊榮金涉犯之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罪、 被告周文乾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互為告訴人),茲因其等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736號 第29066號 被 告 楊榮金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1段19巷5弄 11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文乾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榮金之母出租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之房屋與 周文乾。楊榮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16時20分許,因上址會勘拍照流程事宜,經周文乾同意進入上址,然因雙方就上址會勘拍照流程未達共識,楊榮金經周文乾受退去之要求,仍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而仍留滯上址,拒不離開,且周文乾因而認遭楊榮金辱罵:「畜生」等語(未據告訴),而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拳攻擊楊榮金,致楊榮金受有右側嘴角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楊榮金訴由臺北市政府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及周文乾告訴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兼告訴人楊榮金於警詢及本署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兼告訴人周文乾於警詢及本署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立醫院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兼告訴人楊榮金之傷勢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楊榮金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 周文乾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無故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朱 品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