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M-113-審易-2673-20250327-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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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俊源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辯論終 結,原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告訴人歐春貝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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