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M-113-審易-2798-20250206-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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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君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1 0、29516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君瑞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又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簽帳金額」 更正為「3000元」、編號4之「簽帳金額」更正為「1000元」,及證據項目增列「被告周君瑞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君瑞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持被害人鄭育純所有之信用卡,陸續在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盜刷告訴人鄭育純之信用卡以消費,係於密切之時間、相同或相近之地點,以相同之手段為詐欺取財犯行,應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論以接續一罪。被告所為上開三罪間,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 財,竟侵占並盜刷他人遺失之信用卡,又與他人結夥竊盜,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對他人財產法益並不尊重。惟考量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然表示目前在監執行,無能力賠償(見本院卷第84頁);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之前從事水電工作、無需扶養之人、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8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服勞役或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陳稱其侵占之信用卡業經其丟棄(見偵4110卷第8頁), 而信用卡本身之存在並不具刑法之可非難性,亦容易辦理掛失,尚不會因未宣告沒收而存有被盜刷之高風險,復無證據可認該信用卡尚未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告盜刷信用卡而取得之遊戲點數等消費 ,據被告稱:我使用該信用卡刷了線上遊戲點數及一些食品,線上遊戲點數已使用完畢,食物也已經吃完了等語(見偵4110卷第8頁),是被告詐欺所得之財物業已遭消耗殆盡,無從沒收原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竊取電線犯行部分,據其陳稱竊得之電線已變賣,其分得新臺幣5,000元等語(見偵29516卷第22頁),是被告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5,0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偵查起訴,檢察官林晉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 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110號                   113年度偵字第29516號   被   告 周君瑞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              樓(臺北○○○○○○○○○)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501室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君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9月30日凌晨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 號對面斜坡,拾獲鄭育純遺失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據為己有。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分別刷卡購買價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使商家陷於錯誤,誤信周君瑞為真正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並交付其詐購之商品。嗣鄭育純發現其遺失信用卡遭人盜刷而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於113年5月31日凌晨零時17分許起至同日凌晨2時12分許止 期間,周君瑞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及「阿昌」之成年男子,3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一同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工地,利用圍牆空隙進入工地後,徒手竊取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260元之電線(電線品牌:太平洋,數量及規格:100平方20公尺、60平方80公尺、30平方120公尺、22平方120公尺、14平方240公尺、8平方180公尺、5.5平方240公尺、2平方420公尺、1.6公尺消防線700公尺),得手後分別騎乘機車載運上開電線離開現場。嗣於113年6月1日上午8時許,經工地員工簡明德發現遭竊而報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及簡明德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君瑞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簡明德於警詢時指訴、被害人鄭育純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各1張、統一超商電子發票存根聯1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刑案照片(含統一超商監視器影像畫面、工地監視器影像畫面)共31張附卷可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 物、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3人以上加重竊盜罪嫌。又被告持侵占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時、地刷卡結帳消費,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詐欺取財及加重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本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特約商店 簽帳金額 購買商品或服務 1 112年9月30日 04:27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統一超商(國旺) 500 儲值 2 同日04:31 同上 統一超商(國旺) 1886 飲料、香菸、GASH POINT點數卡 3 同日04:37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統一超商(鑫長安) 1000 GASH POINT點數卡 4 同日07:47 同上 統一超商(鑫長安) 3000 GASH POINT點數卡 5 同日07:49 同上 統一超商(鑫長安) 3000 GASH POINT點數卡 6 同日09:03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統一超商(長新) 3000 不詳 7 同日09:07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統一超商(長津) 3000 不詳 8 同日09:10 臺北市○○區○○○路00○0號、47號1樓 統一超商(長峰) 3000 不詳 9 同日09:15 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 統一超商(厚讚) 2799 粥、香菸、打火機、GASH POINT點數卡 10 同日09:20 同上 統一超商(厚讚) 2899 預付卡儲值、GASH POINT點數卡 11 同日09:27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統一超商(長津) 3031 不詳 共計 2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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