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M-113-審易-2834-2025030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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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4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奕辰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奕辰於民國113年6月14日下午1時2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在吳沗廣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統一超商庚塑門市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總計價值新臺幣(下同)456元之商品,未經結帳即行離去。經該店店員發覺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沗廣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奕辰經本院合法 通知,於114年2月17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07、141、115至139頁)在卷可查。因本院認本案係應科拘役案件,爰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條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就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並   未曾敘明其對證據能力是否有所爭執,而本院進行審理期日   ,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就證據能力部分陳述意見,業如   前述,堪認被告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傳聞證據之證據   能力聲明異議。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   察官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第144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依上開 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因與本案間有證據關連性,且查   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   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吳沗廣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偵卷第7至10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電子發票存根聯、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見偵卷第11至13、15至20、2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而為本件竊盜犯行。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載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顯屬不 該。另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竊得財物價值、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據扣案且尚未賠償告訴人分 文,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祥珍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品項 數量 價格(元) 1 WW PEVE雨衣 1件 99 2 防雨反光鞋套(XL) 1雙 159 3 頌丹樂泰奶生乳捲 1條 69 4 哈根達斯焦糖奶油脆餅迷你 1件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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