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M-113-審易-2977-20250219-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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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977號 檢 察 官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俊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54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俊龍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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