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DM-113-審簡上附民-169-20241210-1
字號
審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余秀雲 被 告 陳雅婷 鐘禹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7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陳雅婷、鐘禹鎵因詐欺等案件,原經本院以113 年度審簡字第11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2人各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就被告鐘禹鎵部分宣告緩刑2年,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77號案件進行審理,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0日宣判等節,有該案審理期日筆錄附卷可參,惟本件原告余秀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13日始具狀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佐。是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本件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本件刑事部分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