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M-113-審簡上-226-20241029-1

字號

審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113年度審簡字第96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 決(起訴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69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理範圍:本案僅被告陳韋仁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 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僅就量刑上訴等語(見本院審簡上字卷第4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立法說明意旨,本院審理範圍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事實、罪名部分,本院以原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及罪名為基礎,審究其刑是否妥適,核先敘明。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對量刑審酌之事由並未考量被 告之父親罹患癌症需其照顧,且被告若因吸毒被關,會讓父親生氣傷心,間接影響到父親的生命,為此請求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云云。  ㈡原審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且有多起施用毒品前科,經科 刑執行完畢後,猶未能戒除毒癮而再犯本案,素行甚劣,實難寬貸,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參以被告於原審訊問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從事裝潢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無須扶養親人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52至5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量刑尚稱妥適,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本院自當予以尊重。  ㈢原判決關於「被告之生活狀況」此一量刑因子的審酌,雖僅 斟酌其從事裝潢工作、月薪約3萬元、無須扶養親人等生活狀況,而未審酌其父親罹患癌症需其照料等情,惟被告之生活狀況僅係諸多量刑因子中之一項,法院於量刑審酌時,乃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而綜合評價,此觀刑法第57條規定自明。本院考量原審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且未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自無違法或不當,縱使再納入被告所提上開量刑因子為斟酌,認仍不足以影響量刑之綜合評價,是被告上訴要求從輕量刑乙節,為無理由。  ㈣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惟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簡字第1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既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於本案宣示判決時尚未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上,則其並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緩刑宣告要件甚明,原審未為宣告緩刑,亦無不合。  ㈤綜上,原審判決量刑尚屬妥適,難認有何裁量權濫用、違反 刑事處罰原則之處。被告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宇倢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高怡修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