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M-113-審簡上-269-20250219-2
字號
審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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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原判決撤銷」 ,然此屬顯然錯誤(可參原判決「理由」欄貳、三、(一)所示內容),及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誤載情形,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原判決「主文」欄 陳冠廷犯如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陳冠廷犯如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原判決第10頁第8至9行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提起上訴,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提起上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