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M-113-審簡上-281-20241213-1
字號
審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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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智維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7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