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M-113-審簡上-281-20241213-1

字號

審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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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智維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7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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