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審簡附民-261-20241129-1

字號

審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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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陳祺峰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季福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746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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