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M-113-審簡附民-287-20241016-1

字號

審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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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洪鴻文 被 告 廖柏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008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柏勛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洪鴻文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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