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審簡附民-362-20241230-1
字號
審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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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2號 原 告 許淑晴 被 告 黃良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75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良元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許淑晴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