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M-113-審簡-1422-20241120-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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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煒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 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數字誤寫 之顯然錯誤(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事實已明確記載本案竊取現金為1萬500元),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原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更正 …壹萬伍仟元沒收… 主文欄第2項 …壹萬伍佰元沒收… …1萬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第2頁第10行 …1萬500元為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