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M-113-審簡-1435-20241118-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豪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調偵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審訴字第四七六號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本案不宜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