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M-113-審簡-1435-20241118-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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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豪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調偵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審訴字第四七六號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本案不宜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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