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M-113-審簡-1657-20241213-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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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婷婷 許玉峯 呂彥儒 簡士軒 謝偉鑫 陳宣齊 吳宥謙 邱晏真 呂采珈 張茹蘋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判 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黃郁婷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朱俊 穎律師、葉芸君律師、黃郁婷律師」原受被告曾婷婷委任為選任辯護人,惟嗣後均已具狀解除委任,此有刑事陳報狀及刑事委任狀、刑事聲明解除委任狀、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見本院審簡字卷第41至49頁)。是原判決將其等列為選任辯護人,係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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