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M-113-審簡-1809-20241126-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金 選任辯護人 王世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 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數字漏寫 之顯然錯誤(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明確引用記載被告身分證字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原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更正 身分證統一編號: 號 第1頁當事人被告年籍資料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