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M-113-審簡-2030-20241030-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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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0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 580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937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文慶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供犯罪 所用之金屬製扳手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廖文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1 2月10日凌晨2時3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攜帶客觀對人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可供作為兇器使用之金屬製扳手1支,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林宗武所經營之邑讚小吃店,見林宗武放置在該店門前之冰箱無人看管,遂持上開扳手破壞該冰箱之掛匙鎖頭(所涉毀損他人物品部分未據告訴),繼而開啟該冰箱並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食物得手,旋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林宗武發覺冰箱內食材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在現場遺留之上開扳手採集生物跡證送驗,鑑驗結果與廖文慶之DNA-STR主要型別相符,因而查悉上情。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㈠被害人林宗武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2月5日新北警鑑字第1122400510號 鑑驗書、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8張、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各1份。  ㈣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㈤車籍詳細資料報表。  ㈥被告廖文慶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查被告於本案竊得之財物為小魚、豆干、麵條、鐵盤等物品,價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金額非鉅,且r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竊盜這些食物是要拿回去給祖母吃的等語,有本院之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被告一時失慮觸犯本案,犯罪所得尚低,縱對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以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6月,仍有情輕法重之憾,衡情不無可憫,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減其刑,以符刑罰之相當性原則。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經本院傳喚未到庭,致未達成和解,暨參考卷內資料所示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於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 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金屬製扳手1支,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 告所有,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小魚、豆干、麵條、鐵盤等物品若干,價值合計約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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