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M-113-審簡-2085-20241028-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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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0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宸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245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21 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朱宸民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朱宸民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先 後二次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竟以附件所載話語辱 罵告訴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損害、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以及被告雖有與告訴人和解的意願,惟因雙方對和解條件無共識致無法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245號   被   告 朱宸民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宸民於民國113年5月17日下午1時1分,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不滿遭後方由曾鈺豪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鳴按喇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曾鈺豪辱稱:「是在叭三小?幹你娘哩,我就準備要迴轉,你是在叭三小?」、「幹你娘是在叭三小」等語,足以貶損曾鈺豪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曾鈺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宸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朱宸民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辱罵告訴人曾鈺豪「幹你娘」2次之事實。 2 告訴人曾鈺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3 現場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相關畫面截圖、對話譯文,及本署勘驗筆錄 證明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辱稱:「是在叭三小?幹你娘哩,我就準備要迴轉,你是在叭三小?」、「幹你娘是在叭三小」等語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冠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呂佳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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