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審簡-2145-2024122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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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昊學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5905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 易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202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更正與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第4行「於民國113年3月間,至臺北市 松山區(完整地址詳卷)之甲 親友家盯梢」更正為「於民國113年3月間,數次至臺北市松山區(完整地址詳卷)之甲親友家盯梢」。  ㈡附件「訊息內容」欄所載更正如下:(更正係依照被告所傳訊息原文為依據)  ⒈編號1:「減少互動我也先不擾妳訓練」更正為「減少互動我 也先不打擾妳訓練」。  ⒉編號2:  ①「這樣證明我真的跟妳沒有辦法而且惡樣無限循環我自己也 感到疲憊了」更正為「這樣證明我真的跟妳沒有辦法而且這樣無限循環我自己也感到疲憊了」。  ②「一年跟現在 我不會想要第三次的」更正為「一年前跟現在 我不會想要第三次的」。  ③「顧家 可塑性~而且最重要的一點妳有情緒我覺得退讓的 只 有妳駕馭的了我」更正為「顧家 可塑性~而且最重要的一點妳一有情緒我覺得退讓的 只有妳駕馭的了我」。  ④「但下禮拜六日讓我見妳好嗎 我好想妳做愛想的不得了」更 正為「但下禮拜六日讓我見妳好嗎 我好想跟妳做愛想的不得了」。  ⒊編號3:  ①「卡片 金項鍊還我,之後在健身房看我自己閃遠一點躲好, 我一定會上前找妳除非妳解封,不然就難堪」更正為「卡片金項鍊還我,之後在健身房看到我自己閃遠一點躲好,我一定會上前找妳除非妳解封,不然就難堪」。  ②「一年前 到這次的累積我開始看清妳 既自私又現實勢力, 如同妳的感覺一樣我開始對妳反感到不行」更正為「一年前到這次的累積我開始看清妳 既自私又現實勢利,如同妳的感覺一樣我開始對妳反感到不行」。  ⒋編號4:  ①「所以我們爭吵很正常 現階段注定是不同路的」更正為「所 以我們爭吵很正常 現階段註定是不同路的」。  ②「我知道妳很煩很生氣很反感 所以我想讓妳心但我太急了用 巧成拙」更正為「我知道妳很煩很生氣很反感 所以我想讓妳開心但我太急了用巧成拙」。  ⒌編號6:  ①「我超級後悔跟難過的..一想到妳的心情我的天啊 我說了傷 人的話還在不斷地給妳壓力」更正為「我超級後悔跟難過的..一想到妳的心情我的天啊 我說了傷人的話還在不斷的給妳壓力」。  ②「我覺得我們要跳脫這個循環 這六日有時間的畫小公狗在妳 出去兜兜風好嗎我開車去個基隆或者鶯歌看老○(告訴人姓名第3字)有想去哪嗎」更正為「我覺得我們要跳脫這個循環 這六日有時間的話小公狗在妳出去兜兜風好嗎我開車去個基隆或者鶯歌看老○(告訴人姓名第3字)有想去哪嗎」。  ⒍編號7:  ①「我真的不喜歡冷暴力 親愛的這種作法對你我都不好」更正 為「我真的不喜歡冷暴力 親愛的這種做法對你我都不好」。  ②「那平日就帶妳訓練和歆運動有時間可以喝杯咖啡小聊一下 就好」更正為「那平日就帶妳訓練運動有時間可以喝杯咖啡小聊一下就好」。  ③「我就是妳的小公狗後齁 也是妳的學生妳的弟弟 乾兒子也 行還是要叫我老公也行」更正為「我就是妳的小公狗齁 也是妳的學生妳的弟弟 乾兒子也行還是要叫我老公也行」。  ⒎編號8:「如果妳還需要點時間野沒關係我會等妳妳思考一下 」更正為「如果妳還需要點時間也沒關係我會等妳妳思考一下」。  ⒏編號10:  ①「真心話是還喜歡妳真的好喜歡失了魂這樣」更正為「真心 話是還喜歡妳真的好喜歡好喜歡失了魂這樣」。  ②「我好無助好焦慮享用所有辦法只為遇見妳試圖好好當面道 歉讓妳不要再對我這般生氣跟無奈我真的好想見妳」更正為「我好無助好焦慮想用所有辦法只為遇見妳試圖好好當面道歉讓妳不要在對我這般生氣跟無奈我真的好想見妳」。  ㈢增列「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 擾罪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被告所為數次盯梢、陸續撥打電話及傳起訴書附件編號1至11所示之訊息,係針對同一被害人之先後多次騷擾舉動,時間密接,基於一個接續犯意,犯罪目的單一,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被告所為上開跟蹤騷擾犯行及強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處理感情問題, 因欲使告訴人與其對話、互動,即陸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並徒手奪取告訴人之手機,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及生活安寧、使用手機之權利等法益,使告訴人驚懼不安,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尊重他人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手機並已交由警方返還告訴人,兼衡被告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及妨礙告訴人行使權利之期間、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健身教練之工作、需扶養父母親、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訂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奪取告訴人之手機1支已由警方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他卷第47頁),依前揭規定,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蘇筠真偵查起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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