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M-113-審簡-2204-20241105-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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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光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96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832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劉光遠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外,另 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審酌被告因與李兆紘同於法務部○○○○○○○○仁舍8房執行觀察勒 戒因細故而有不合,劉光遠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中午12時,在上址舍房內,與李兆紘因床位問題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牙齒咬傷李兆紘之左手食指,致李兆紘因此受有左手指撕裂傷之傷害,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 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許佩霖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9966號   被   告 劉光遠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光遠因與李兆紘同於法務部○○○○○○○○仁舍8房執行觀察勒 戒因細故而有不合,劉光遠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中午12時,在上址舍房內,與李兆紘因床位問題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牙齒咬傷李兆紘之左手食指,致李兆紘因此受有左手指撕裂傷之傷害。 二、案經李兆紘訴請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光遠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否認其傷害之犯行,辯稱係正當防衛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李兆紘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佐證告訴人遭被告咬傷之事實。 3 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告訴人受傷照片 佐證告訴人遭咬傷之經過及受傷之事實。 4 法務部○○○○○○○○112年12月11日仁舍08號房人員年籍資料表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5 法務部○○○○○○○○受觀察勒戒人懲罰報告表 二、核被告劉光遠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婉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昱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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