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30

案號

TPDM-113-審簡-2209-20241130-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61 8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07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品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林品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接續犯意,於民國11 1年12月1日凌晨0時許至同年月16日凌晨2時40分許間,多次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1之Sakura Nail美甲個人工作室內,趁林鑫澄(原名:林佳靜)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鑫澄放置在抽屜內之現金得手,嗣經統計遭竊現金共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嗣經林鑫澄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㈠告訴人林鑫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告訴人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㈢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及 檔案光碟1片。  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㈤被告林品希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密接 時間內所為之竊盜犯行,侵害法益相同,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分期賠償告訴人2萬5,000元,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目前受雇在釣蝦場工作,月薪2萬3,000元至3萬元,高中肄業之最高學歷,無需要扶養之親屬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與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告訴人當庭表示若被告願履行其賠償承諾,同意本院得就被告之罪刑宣告緩刑等語。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刑及賠償之教訓,足使其生警惕之心,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兼顧告訴人權益,確保被告履行其賠償承諾,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林品希於本案竊得2萬元,固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本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追徵,然被告承諾賠償告訴人2萬5,000元,並經列為緩刑條件具有執行名義,如本案再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應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被告應賠償林鑫澄2萬5,000元,前開金額應自113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如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