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M-113-審簡-2234-20241028-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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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 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2139號),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王瑋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6行至第7行「 於113年6月10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更正為「於113年6月6日晚間某時」、同段第7行至第8行「以不詳方式」更正為「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並增列「被告王瑋均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王瑋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㈡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 11年1月24日出所),猶未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未記取教訓,本不宜寬貸,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施用毒品者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且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自述目前從事電焊工、連續壁之工作、需撫養母親、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32頁)及其前已有數筆毒品前案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   被   告 王瑋均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瑋均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依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1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1年1月24日依法釋放出所轉接執行,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7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未戒除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6月10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於113年6月10日14時50分許,乘坐機車停放在紅線路段為警盤查,發覺其係毒品調驗人口,經其配合警方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政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瑋均之供述 否認犯罪,辯稱:伊自112年9月8日出監後即未施用毒品云云。 2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 被告之尿液經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3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7號等不起訴處分書。 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瑋均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高 文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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