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3-審簡-2312-2025022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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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淇 王秉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137號),嗣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245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淇共同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 之條件。 王秉暄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 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㈠李家淇前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 稱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帳號「Ruby00000000」、「97imy8e07o」使用,並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前某時起,與中國大陸地區不詳真實身分廠商合作,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賣PlayStation4副廠遊戲手把等商品,並委託該大陸地區廠商協助上架事宜。詎李家淇所販賣之遊戲手把並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委託之實驗室檢驗,未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及認證碼,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廠商先以不詳方式得悉林沛豪經營之神思工作室販賣之廠牌Sense,型號BGP-2016之無線遊戲手把(下稱本案遊戲手把)所取得之NCC認證碼CCAP23LP1850T7(下稱本案NCC認證碼),即以此NCC認證碼刊登在上開李家淇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賣遊戲手把之頁面上,而李家淇見狀未與制止,繼續以此刊登內容販賣遊戲手把商品,其等以此方式共同不實登載而偽造其所販售遊戲手把商品取得本案NCC認證碼之準特種文書,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用以表彰上揭商品業經NCC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核准認證,並將該偽造準特種文書向不特定買家行使,足生損害於林沛豪、各不特定買家及NCC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認證管理之正確性。  ㈡王秉暄前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帳號「wangroby」使用,並於 民國112年11月2日前某時起,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賣PlayStation4副廠遊戲手把等商品。詎王秉暄明知所販賣之PlayStation4遊戲手把未經NCC委託之實驗室檢驗,未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及認證碼,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在網路上搜尋後,得悉前揭林沛豪經營之神思工作室就本案遊戲手把所取得之本案NCC認證碼,即在其以前述蝦皮購物網站帳號刊登販賣遊戲手把之網頁上,不實登載而偽造該商品取得本案NCC認證碼之準特種文書,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用以表彰上揭商品業經NCC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核准認證,並將該偽造準特種文書向不特定買家行使,足生損害於林沛豪、各不特定買家及NCC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認證管理之正確性。 二、下列證據足證上開犯罪事實:  ㈠證人即被害人林沛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時之指訴。  ㈡被告李家淇、王秉暄於蝦皮購物網站所刊登之商品網頁截圖 照片各1份  ㈢李家淇、王秉暄蝦皮購物網站帳號資料1份。  ㈣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1份。  ㈤李家淇、王秉暄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李家淇、王秉暄於蝦皮拍賣網站上登載虛偽之本案NCC認證 碼,而以電磁紀錄態樣顯示在電腦網頁中,向不特定買家行使,使不特定買家得透過電腦處理而在螢幕上顯示,該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所稱準特種文書,又NCC認證碼代表產品經NCC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具備一定品質;是核李家淇、王秉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又李家淇、王秉暄之行為均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而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同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自不再論以詐欺罪責(參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另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附此敘明。李家淇、王秉暄所為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李家淇、王秉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品虛偽標記罪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品虛偽標記罪。李家淇就本案犯行,與大陸地區不詳身分廠商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李家淇、王秉暄明知販賣具備低功率射頻之電器用品 需經NCC認證,仍因貪圖便利、減少勞費,而任意使用被害人就同類商品所申請認證通過之NCC證號,實欠缺法治觀念,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李家淇、王秉暄犯後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約定分期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有和解協議書2份在卷可稽,暨李家淇、王秉暄於本院訊問時所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其等各自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其等獲得何實際之犯罪所得,故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㈢李家淇、王秉暄於此之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此外,李家淇、王秉暄均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被害人同意本院得就被告之罪刑宣告緩刑。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刑及賠償之教訓,足使其生警惕之心,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確保李家淇、王秉暄履行其願賠償之承諾,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應分別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孫沛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1.李家淇應賠償林沛豪新臺幣(下同)2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第1期給付10萬元,餘款於113年9月31日、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31日、同年12月31日分別給付2萬5,000元。(以上款項逕匯入林沛豪指定帳戶)。 2.王秉暄應賠償林沛豪2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3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款項逕匯入林沛豪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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