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M-113-審簡-2349-20241218-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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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2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雯淇 選任辯護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 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就附表編號1「和解情形」欄所載「11 萬元」應更正為「10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就附表編號1「和解情形」欄所載「11萬元」,應係「10萬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93至94頁)。是原判決附表編號1「和解情形」欄所載「11萬元」,係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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